一、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1、初试。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由研究生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2、复试
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①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导师、各院、系(所)按照学校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院、系(所)、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免试生或直攻生,须经报考院、系(所)复试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方可录取。
②统考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在本校同一学科门类或相近学科中(原则上统考科目要相同)调剂生源。首选导师或专业上线,但未进入复试的考生,可按照本专业其他导师、相近专业(硕士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可相互调剂生源的专业)的次序调剂复试。拟调剂生源应符合原报考学科专业门类的复试基本要求,拟调剂生源的院、系(所),应在征得考生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试。博士生不得跨校调剂录取。
③攻读硕士学位考生复试内容主要考核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英语听说以及思想品德。对应届毕业的本科考生,着重考核其大学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等。对在职报考的考生,着重考核其专业基础是否扎实,以及了解其工作中的成果等。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复试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实验、计算机操作、临床能力考核、英语听说等方式或综合形式,具体内容和方式由院、系(所)自主确定。
复试按百分制计算成绩,其中外语听说占复试成绩的20%。
④攻读博士学位考生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具体复试办法和形式可参照硕士复试开展。复试必须由五名以上指导教师组成的复试小组,考核的内容和方式事先公布。
⑤硕士考生体检在复试阶段由各院、系(所)组织进行。
二、录取办法
1、在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政治思想合格的前提下,考生初、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考生初、复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
2、公布院、系(所)和导师的招生名额及奖学金数额,供考生报名和申请。录取过程中,导师与考生可进行双向选择。
3、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
①除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计划外,我校不再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
②经单位推荐,参加硕士单独考试和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以及参加硕士统考和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毕业后需回原单位工作的考生,只能为委托培养。
③经学校同意,且原则上由我校导师担任第一导师,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